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十二巷**906v>法定代表人:张晓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