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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十二巷**906v>法定代表人:张晓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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