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193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顶鑫电器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四马路14号首层K31档。
经营者:黄敏,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顶鑫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