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3095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经开长水杰敏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普民路299号新领域广场4幢一层及地下商业。
经营者:董杰敏。
被告:嘉兴市经开长水颂阳百货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普民路299号新领域广场4号楼地下西面百货区。
经营者:董颂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经开长水杰敏副食品超市、嘉兴市经开长水颂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