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0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傲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
经营者:张自强,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傲贝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