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84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东城街道狮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皇甫炒货干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路东。
经营者:李勇军,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皇甫炒货干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