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1838号之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奕,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