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677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英,女,1978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