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82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顺发副食品批零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门小食品市场。
经营者:邓海根,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顺发副食品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