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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41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莲里133号之6。

法定代表人:陈义奖。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 人民陪审员 (陈永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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