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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润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6刑初1529号
案件名称周润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润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刑初15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润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润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润华及其辩护人左高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周润华通过网络,向潮州市某陶瓷厂采购假冒广东佛山某洁具陶瓷有限公司的“Diamond+钻石洁具”和“钻石图案+Diamond”注册商标的陶瓷盆,并租赁了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启路一街首层仓库用于存放货物。

周润华以开车送货上门推销的方式将采购的陶瓷盆转卖到的石材市场店铺,从中牟利。

经查,被告人周润华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向潮州市某陶瓷厂采购假冒“Diamond+钻石洁具”和“钻石图案+Diamond”注册商标的陶瓷盆,平均采购价31元,采购价款共计224656元。

期间,周润华以平均5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7228个陶瓷盆,获利144560元。

2019年3月13日,公安民警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述售假窝点,当场起获尚未售出的假冒“Diamond+钻石洁具”和“钻石图案+Diamond”注册商标的陶瓷盆358个(采购价共938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润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69216元,其中9381元未遂。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周润华方赔偿被害单位广东佛山某洁具陶瓷有限公司6万元,并获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

户籍证明;

被告人周润华的供述;

被害单位佛山市某洁具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袁某的陈述;

证人陆某、何某1、黄某、何某2、周某的证言;

辨认、指认笔录;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涉案财物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

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佛山钻石洁具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投诉书、鉴定书、营业执照及价格证明;

租房协议;

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

采购单据;

收据;

和解协议;

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润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润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润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润华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润华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被告人周润华是迫于生计才铤而走险售卖该类产品;

3.被告人周润华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罪行。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润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润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润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润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润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润华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润华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周润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对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陶瓷盆358个予以没收、销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润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陶瓷盆358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圆婷人民陪审员  黄燕芳人民陪审员  王思愈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雯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

(1)有悔罪表现;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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