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增兵,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
投资人:瞿勇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增兵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和兴机械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申请终结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