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1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怡佳超市一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黄池路中段(浩创领秀城)8-806商铺。
经营者:屈小静。
被告:内黄县城关镇怡佳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领秀城一期8-806号商铺。
经营者:屈小静。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勋勋,男,汉族,1990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怡佳超市一店、内黄县城关镇怡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