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348号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康,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松冰洋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固村。
经营者:赵青松。
被告:河北泡泡糖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靳庆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平乡县松冰洋儿童玩具厂、河北泡泡糖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顺贵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