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8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君芳移动通信设备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金岗路8号之五。
经营者:孙小方,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君芳移动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