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横沥潮盟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双龙舫商业景观步行街Z1栋123A。
经营者:邓状,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横沥潮盟通讯器材店(以下简称潮盟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潮盟器材店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潮盟器材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横沥潮盟通讯器材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横沥潮盟通讯器材店负担。
东莞市横沥潮盟通讯器材店已向本院预交84.1元,其多预交的42.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