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庞程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曼哈商城C座A3582-3583。
法定代表人:林伟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庞程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庞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庞程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庞程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庞程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300元,其多预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