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25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保康大药房,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北路125号(商贸城海天楼2号楼),注册号:370682329016909。
投资人:曹泽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保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阳市保康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保康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