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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安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592号
案件名称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安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安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92号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安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涂厂行政村滨海路第一幢101。

法定代表人:胡松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安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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