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9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托马斯·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万事达服饰商店。
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16146312U。
经营者:陈国群。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万事达服饰商店(经营者:陈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