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4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金又民,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又民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金又民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及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25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又民下落暂不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又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证券及各大银行的财产情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金又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085e9858e4e13ad42a975d05f@wx.ten pay.com和085e9858e08728a9ff6dc3f95@wx.tenpay.com的两处账户,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20×××82、20×××35的两处账户,上述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又民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金又民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及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25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
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权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3 执行人 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