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3304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2幢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靖江市亚太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5,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业路28号。
经营者:秦中信。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亚太大酒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