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37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波,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振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键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振业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