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民初5号 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翔萍,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巧华,女,197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宴奇公司)诉被告赵巧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澳宴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翔萍、潘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巧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宴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1126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澳宴奇公司系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被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玉溪知名商标”,原告被认定为玉溪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络平台的“小羊家的调味店”(掌柜名:橘子香蕉苹果8888)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由于被告在淘宝网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低于正品价格,造成原告及其他正品淘宝店的销售量受到严重影响,给原告及原告的合法代理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同时,侵权产品品质远不如正品,对原告的商标声誉、品牌影响力产生了恶劣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侵权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由于被告一味追求低价,侵权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艺、卫生条件都不可能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综上,请求严惩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澳宴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澳宴奇”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澳宴奇”商标注册人为云南江川澳宴奇商贸有限公司,后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3.代理合同一份,证明2018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史翔萍、潘君律师代理原告与淘宝网店“小羊家的调味店”(掌柜名:橘子香蕉苹果8888)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公证证据保全等事宜,约定代理费为3000元;
4.(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2号公证书、(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8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在其淘宝网店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5.原告出具的鉴别证明,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原告鉴定系假冒“澳宴奇”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专用权的商品;
6.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复函及邮箱网页截屏一张,证明淘宝会员账号为“橘子香蕉苹果8888”的掌柜的真实姓名为赵巧华,公民身份号码为;
7.发票5张,证明原告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公证书冲洗照片费用200元、公证律师代理费3000元;
8.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诉讼,支付代理费6000元;
9.报纸复印件及光盘,光盘中有三个视频,系原告律师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9日登陆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录制的视频,证明被告的侵权数额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
光盘中另有两张表格,系原告律师持本院调查令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店铺两年内销售涉案商品的数量、金额等数据,证明被告的侵权数额。
被告赵巧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澳宴奇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当庭质证,证据6中的邮箱网页截屏系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与浙江淘宝网络公司出具的会员身份信息复函所反映的信息一致,故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9中原告律师登陆的淘宝网店与公证文书中的淘宝网店名称、快递单号、商品名称可以对应,对视频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澳宴奇公司提交的其他书证与原件核对一致,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条完整,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澳宴奇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 2008年5月14日,云南江川澳宴奇商贸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880319号“澳宴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调味品、茴香子、八角大茴香、鸡精(调味品)、佐料(调味品)、五香粉、味精、胡椒(调味品)、鱼味粉、辣椒粉。
2011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880319号“澳宴奇”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经核准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2018年10月18日,原告代理人朱小卫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公证员吴琴、秦桂月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小羊家的调味店”(掌柜名:橘子香蕉苹果8888),选购店内商品“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5包,支付价款60元,寄送至该公证处(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汶河街道汶河北路29号),收件人为“老朱”,该笔交易订单号为229065159102499496。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出具(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2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22日,原告代理人朱小卫、拍摄人员史翔萍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公证员吴琴、秦桂月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办公相机,对直接邮寄到该公证处并一直保存于该处的快递单号9893746532256、收件人为“老朱”的包裹外观及快递运单分别拍照。
朱小卫打开包裹,将包裹内商品与订单核对后重新装入包裹封好,然后将整个包裹重新装入纸箱封存,公证员在封口处贴“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密封条”并加盖密封专用章,朱小卫在封口处签字,密封后的包裹交由朱小卫自行保管。
史翔萍对上述拆封、核对装箱、密封过程进行拍摄,共拍摄照片38张。
拍摄结束后,史翔萍将相机内存储卡取出交由公证员吴琴。
2018年,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出具(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8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38张照片系史翔萍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保全的证据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进行了拆封,打开包装箱,内有一个运单号9893746532256、收件人为“老朱”的中国邮政快递包裹,打开该包裹,内有“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5包。
包装袋正面、反面上部均显著标有“澳宴奇”字样,包装袋正面、反面中部位置均显著标有“澳宴奇AOYANQI”字样,包装袋正面中间偏左刻码“AYQ6737E”,包装袋正面右下角位置标有“净含量:200g”“江苏专卖”、“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包装袋反面封口处印有“生产日期2018年9月18日”。
原告出具鉴别证明,“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江苏专卖的正品包装袋正面上部中间位置有防伪“AOYANQI”拼音,而公证购买侵权商品上没有该防伪拼音。
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包装袋正面中间偏左所刻编码“AYQ6737E”为澳宴奇公司“无锡专卖”销售识别代码,而经澳宴奇公司生产部查证,2018年9月18日该公司并未生产此批产品。
原告确认涉案公证购买的产品包装外观和包装的内容物品并非澳宴奇公司生产、销售,并承诺若鉴别有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复函,淘宝会员账号为“橘子苹果香蕉8888”的会员姓名为赵巧华,公民身份号码,淘宝绑定手机号为180××××6818。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在调查日前两年的销售数据显示,卖家昵称为“橘子苹果香蕉8888”的交易记录共1389条,累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03494.8元。
原告澳宴奇公司购买涉案被控侵权的“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克”,支付人民币60元,支付公证费用2000元、冲印照片费用200元、公证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原告委托律师诉讼,支付诉讼代理费用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澳宴奇公司是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权。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正、反面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澳宴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澳宴奇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及含义上构成近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或者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澳宴奇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味料商品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故被诉侵权“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澳宴奇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录内容与所附的照片、封存的物品一一对应,能够证明被告赵巧华销售了侵犯原告澳宴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澳宴奇公司在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被告澳宴奇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因被告销售假冒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因原告澳宴奇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原告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赵巧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巧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第48803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赵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0000元;
三、被告赵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扬子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发布声明,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道歉(被告刊登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等级刊物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赵巧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赵巧华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勇 审 判 员 王小莉 人民陪审员 朱晶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晓慧 书 记 员 马小华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前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