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和而顺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区和而顺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和而顺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恩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33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和而顺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桃园路66号中铁旭园12幢104/104室。

经营者:刘书敏,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庐阳区崇恩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以北、共青路以南德园10幢商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CY0CX1。

经营者:张彦华,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和而顺烟酒商店、合肥庐阳区崇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许 琛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