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4045号原告:王韧,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美娟,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王韧与被告郑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王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