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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贵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3民初750号
案件名称750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贵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贵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民初75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贵云,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陈贵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贵云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0元;

2、判令被告在《中国食品质量保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周黑鸭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深加工的企业。

周黑鸭公司经商标转让程序,合法受让了注册在第29类的第6313764号“”文字组合商标及第6716524号“”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截止)”。

同时周黑鸭公司合法受让的注册在第29类的第7936086号“”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2016年10月周黑鸭公司发现陈贵云存在侵权行为,为此,周黑鸭公司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由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案件调查处理,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陈贵云在徐州市××区上海路××广场××楼××一家经营卤制品零售的店铺招牌上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商标相同的商业标识,同时也销售和周黑鸭公司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卤制品。

为维护周黑鸭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陈贵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2010年10月7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

2012年10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

因企业名称变更,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先后变更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和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周黑鸭公司从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处受让上述三个商标。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周黑鸭公司投诉,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吉美广场二楼的店铺进行了拍照、询问、调查,从所拍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店铺店招上分别使用了“”、“”标识,产品菜单上也使用了“”标识,该店铺的经营者陈贵云在行政机关的笔录中对上述事实亦予以了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贵云是否侵害了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周黑鸭公司作为第6313764“”、第6716524“”、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陈贵云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店铺门头、菜单上分别使用与周黑鸭公司第6716524“”及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第6313764“”、6716524“”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第7936086“”商标的系由第6313764“”、6716524“”注册商标组合而成,在已经认定陈贵云构成侵害第6313764“”、671652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对于周黑鸭公司同时主张第7936086“”注册商标受到侵害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二)关于陈贵云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

被告陈贵云侵害了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周黑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也未能证明其因陈贵云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陈贵云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陈贵云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对于周黑鸭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商标权属于财产权,且周黑鸭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陈贵云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下降,故对周黑鸭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陈贵云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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