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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曼、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4775号
案件名称段晓曼、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晓曼;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4775号 原告:段晓曼,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木城村村头141号。

法定代表人:郑巨敬。

原告段晓曼诉被告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晓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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