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7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八台广超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八台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13G777C。
经营者:张君鸽,女,19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八台广超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