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371号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惜薇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村平海路46号302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吴敏。
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惜薇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由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