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05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
法定代表人:朱齐龙。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