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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605号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05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

法定代表人:朱齐龙。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龙日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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