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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06民初2568号
案件名称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206民初2568号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5269H),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982026823)。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庒俞南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应宝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曙光,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上上公司)与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上上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后,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江苏上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被告浙江上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曙光、王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苏上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上”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上上”或者其他任何与“上上”近似的名称;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8000元;

4.判令被告在《电线电缆报》《中国电力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刊登内容需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根据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67年8月,并于1999年1月29日更为现名,是国内极具知名度的大型电线电缆企业。

原告所有的第300650号“上上及图”商标于1987年10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线,几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9日。

2009年4月7日,原告的第5197668号“上上及图”商标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磁线、电线识别线、电线识别包层、电报线、电线圈架、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中继线套筒、发动机起动缆、同轴电缆,有效期至2029年4月7日。

经过原告的多年经营和大力宣传,原告“上上”字号及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被告在理应明确知晓原告及“上上及图”品牌的情况下,却将原告的“上上”商标及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缆、线缆商品上使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上述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生产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上上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将“上上”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无主观恶意,注册时灵感来源于2008年在宁波市鄞州建成的“银亿上上城”,觉得“上上”二字寓意美好。

且“上上”并非原告创设,而是中文用语中常见的形容词,词语组合丰富,如“上上签”、“上上大吉”等。

原告的第300650号“上上及图”商标虽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仅属于个案,不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原告注册企业名称时并不知晓该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不具有攀附的故意。

被告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生产的电线、电缆及包装上并未突出使用“上上”二字,而是明确标注了自己的“浙上及图”商标与公司厂名厂址,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与原告的产品标识、产品包装、销售渠道和定价等也存在明显差异,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被告厂房上使用“上上线缆”同时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浙上”。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目前已经从厂房上将“上上线缆”和“浙上”商标撤下,不再使用。

三、被告本案中不具有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其诉请赔偿的30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被告的经营行为也未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应支持。

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江苏上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浙江上上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的事实;

2.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1份,用以证明被告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上上及图”商标中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事实;

3.第300650号商标注册证(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5197668号商标注册证(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300650号及第5197668号“上上及图”商标的注册人的事实;

4.原告“企业名称、性质及隶属关系变更表”、《关于设立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其任职的提名通知》(溧委组【1999】6号)文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享有“上上”在先商号权的事实;

5.(2017)豫01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在先判例中认定“上上”是原告的字号及第300650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6.门头、厂区、宣传册、广告牌、宣传资料、展会活动、产品包装、经营部门头、官网页面等照片26页,用以证明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广泛使用“上上”商号以及“上上及图”商标的事实;

7.2000-2018年原告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奖牌等共167份,2006-2018年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对原告的报道48份,《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竞争力报告(摘要版)3份(2014-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5份(2014-2018年),《2014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大会召开》、《CRU全球绝缘线缆市场报告》、CRUWireandCableNews各1份,原告主导和参与的国家、行业标准36份,各级合作商颁发给原告的证书、锦旗、感谢信、服务证书共49页,用以证明原告的“上上”商号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

8.审计报告11份(2006-2009年,2010年-2017年)、实缴国税、地税证明4份(2005-2007年、2009年),完税证明1份,年检报告5份(2009-2014年)、销售合同59份(2006--2018年,附相应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的“上上”牌电线、电缆产品销售区域包括了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市及销售收入逐年增长的事实;

9.1990年—2018年原告产品所获的证书、奖牌等38份,《关于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6]第129号)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上上及图”商标在电线电缆商品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事实;

10.原告2007-2018年投放的部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发票以及部分广告样片、广告杂志共106页,用以证明原告对“上上及图”品牌进行了广泛宣传的事实;

11.原告在澳大利亚、古巴、埃及、越南以及在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上上及图”商标注册证明、续展证明共9页,用以证明原告“上上及图”商标在域外注册的情况;

12.(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8262号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5535号决定、(2018)商标异字第0000065543号决定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上上及图”商标曾维权胜诉的事实;

13.(2018)浙甬业证民字第9444号公证书、(2018)浙甬业证民字第9457号公证书各1份(均附实物),用以证明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14.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原告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的事实。

被告对证1、证2、证3、证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证4真实性不认可;

证6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7中的2000年江苏省质量管理奖证书、2001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100强企业证书、2004年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2003年度江苏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证书、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2005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证书、2006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匾、江苏省特种电线电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2007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证书、2007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证书、2007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08年中国机械工业500强证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2008年江苏省质量管理30年优秀企业证书、2008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09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09年中国民营500强证书、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证书、2010年中国电气行业电线电缆十佳企业证书、2010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证书、2011年装备中国功勋企业证书、2011年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11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012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14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证书、2015年中国机械工业百强证书、2016年机械工业现代化管理企业证书、2016年中国机械500强证书、2013年8月7日《人民日报》中《企业应多走专业化路线》报道、2014年6月20日《电线电缆报》中《江苏上上电缆集团连续十年入选“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报道、2014年10月29日《现代快报》中《中国线缆业最具竞争力企业榜单出炉江苏上上电缆排名第一》的报道、2014年10月30日《中国电力报》中《上上电缆获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第一名》报道、2014年11月10日《机电商报》中的《上上电缆勇夺“双料冠军”企业竞争力彰显》的报道、2014年11月刊《高电压技术》中“上上电缆上上品质装备中国走向世界”文章、2014年12月29日《中国质量报》中《2014“质量之光”获奖名单》报道、2015年3月6日《新华日报》中《走向全国,江苏品牌做大做强放异彩—江苏品牌**行之华北篇》报道、2015年第5期《江苏标准化》杂志中《上上电缆再次入围“双百”榜单》报道、2015年10月16日《电线电缆报》中《上上电缆再次进入全球绝缘线缆制造商前十强》报道、2016年第1期《苏商》杂志中《商道至简丁山华》封面人物及报道、2016年3月《江苏质量》杂志中《用“专注”书写实业传奇—上上电缆丁山华荣获“2015中国十大经济年度人物”》文章、2016年9月5日《中国工业报》中《中国机械工业百强、汽车工业30强企业》报道、2016年11月24日《新华日报》中《咫尺匠心,一辈子只做电缆—记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丁山华》报道、2016年12月7日《经济日报》中《从县办小厂成长为国内第一、全球前十的电缆制造名企—上上电缆质量为上》报道、2017年9月26日《中国工业报·装备周刊》中《上上之路—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建厂五十周年纪念报告》报道、2017年10月21日《中国电力报》中《江苏上上电缆集团举行50周年庆典》报道、2017年10月31日《中国质量报》中《专注电缆质创未来江苏上上电缆集团50年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实现稳步发展》报道、2017年11月3日《电线电缆报》中《专注电缆质创未来—上上电缆隆重举行50周年庆典》报道、2017年11月《江苏质量》杂志中《苏南古城的百亿元企业,电缆制造行业的排头兵,上上电缆凭什么?

》报道、2018年9月14日《电线电缆报》中《山东聊城电线电缆产业代表团赴上缆所参观交流》报道、2018年10月9日《中国工业报》中《上上电缆全球排名再提升位列中国第一》报道、2018年11月8日《中国电力报·电气周刊》中《上上电缆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报道、《2013-2014年度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100强名单》、《2017年全球海缆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榜单》、2014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5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6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除《TICW8-2012》标准、《TICW1-2009》标准、《TICW11-2012》标准之外的其他国家行业标准真实性无异议,证7中的其他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但上述证据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直接关联性;

证8中的审计报告、2005-2007年的实缴国税地税证明、2006--2018年的销售合同(附相应发票)、年检报告(2009-2014年)真实性无异议,证8中的其他证据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9中1995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奖牌、1997年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1997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奖牌、1998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1999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1999年浙江市场畅销品牌证书、2000年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奖牌、2001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奖牌、2001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1年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2002-2003)、2004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4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6年《关于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07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9年中国机械工业最具影响力的品牌铜牌、2009年中国电气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2012年度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证书、2014年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名录证书、2016-2017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名录证书、2017年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铜牌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关于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系个案认定不具有公示效力,证9中其他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10中除2010年—2018年发票之外的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证11系域外形成,未公证认证,不符合证据形式,且其中部分证据无原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证13、证1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也不能表明律师费为合理支出。

被告浙江上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江苏上上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银亿上上城”小区开盘信息1份,用以证明被告将“上上”作为企业字号的灵感来源于银亿上上城”小区(该小区于2008年10月开盘销售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的事实;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于2009年8月14日经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系合法使用的事实;

3.“浙上及图”商标注册证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产品上合法注册“浙上及图”商标的事实;

4.原告产品淘宝页面截图1份,用以证明双方生产的产品类型、定价不同的事实。

原告质证对证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具有选用字号的合法创意来源,且商标侵权行为并不把独创性作为考量因素;

证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表明被告使用含有“上上”字样的公司名称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证4真实性不认可,也与本案无关。

综合上述质证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1,证2,证3,证5,证7中的2000年江苏省质量管理奖证书、2001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100强企业证书、2004年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2003年度江苏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证书、2004年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书、2005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证书、2006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匾、江苏省特种电线电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2007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证书、2007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证书、2007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08年中国机械工业500强证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2008年江苏省质量管理30年优秀企业证书、2008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09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09年中国民营500强证书、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证书、2010年中国电气行业电线电缆十佳企业证书、2010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证书、2011年装备中国功勋企业证书、2011年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11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证书、2012年度中国机械工业100强企业证书、2014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证书、2015年中国机械工业百强证书、2016年机械工业现代化管理企业证书、2016年中国机械500强证书、2013年8月7日《人民日报》中《企业应多走专业化路线》报道、2014年6月20日《电线电缆报》中《江苏上上电缆集团连续十年入选“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报道、2014年10月29日《现代快报》中《中国线缆业最具竞争力企业榜单出炉江苏上上电缆排名第一》的报道、2014年10月30日《中国电力报》中《上上电缆获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第一名》报道、2014年11月10日《机电商报》中的《上上电缆勇夺“双料冠军”企业竞争力彰显》的报道、2014年11月刊《高电压技术》中“上上电缆上上品质装备中国走向世界”文章、2014年12月29日《中国质量报》中《2014“质量之光”获奖名单》报道、2015年3月6日《新华日报》中《走向全国,江苏品牌做大做强放异彩—江苏品牌**行之华北篇》报道、2015年第5期《江苏标准化》杂志中《上上电缆再次入围“双百”榜单》报道、2015年10月16日《电线电缆报》中《上上电缆再次进入全球绝缘线缆制造商前十强》报道、2016年第1期《苏商》杂志中《商道至简丁山华》封面人物及报道、2016年3月《江苏质量》杂志中《用“专注”书写实业传奇—上上电缆丁山华荣获“2015中国十大经济年度人物”》文章、2016年9月5日《中国工业报》中《中国机械工业百强、汽车工业30强企业》报道、2016年11月24日《新华日报》中《咫尺匠心,一辈子只做电缆—记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丁山华》报道、2016年12月7日《经济日报》中《从县办小厂成长为国内第一、全球前十的电缆制造名企—上上电缆质量为上》报道、2017年9月26日《中国工业报·装备周刊》中《上上之路—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建厂五十周年纪念报告》报道、2017年10月21日《中国电力报》中《江苏上上电缆集团举行50周年庆典》报道、2017年10月31日《中国质量报》中《专注电缆质创未来江苏上上电缆集团50年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实现稳步发展》报道、2017年11月3日《电线电缆报》中《专注电缆质创未来—上上电缆隆重举行50周年庆典》报道、2017年11月《江苏质量》杂志中《苏南古城的百亿元企业,电缆制造行业的排头兵,上上电缆凭什么?

》报道、2018年9月14日《电线电缆报》中《山东聊城电线电缆产业代表团赴上缆所参观交流》报道、2018年10月9日《中国工业报》中《上上电缆全球排名再提升位列中国第一》报道、2018年11月8日《中国电力报·电气周刊》中《上上电缆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报道、《2013-2014年度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榜单》、《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100强名单》、《2017年全球海缆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榜单》、《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榜单》、2014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5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6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7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2018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荣誉奖牌、除《TICW8-2012》标准、《TICW1-2009》标准、《TICW11-2012》标准之外的其他国家行业标准,证8中的审计报告、2005-2007年的实缴国税地税证明、2006--2018年的销售合同(附相应发票)、年检报告(2009-2014年),证9中的1995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奖牌、1997年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1997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奖牌、1998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1999年江苏名牌产品证书、1999年浙江市场畅销品牌证书、2000年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奖牌、2001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奖牌、2001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1年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2002-2003)、2004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4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6年《关于认定“上上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07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09年中国机械工业最具影响力的品牌铜牌、2009年中国电气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2012年度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证书、2014年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名录证书、2016-2017全国机械工业用户满意产品名录证书、2017年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铜牌证书,证10中除2010年—2018年发票之外的其余证据,证12,证13,证14,被告提供的证2、证3均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4、证6及证7、证8、证9中的其他证据,证10中2010年—2018年发票无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11系域外证据,且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中均不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1、证4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中亦不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江苏上上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000年8月28日,原告受让第300650号“上上及图”商标,该商标最初由溧阳县电线厂注册于1987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15类的电线、电缆(核准续展后在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几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7年10月9日。

并曾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4月7日,原告的第5197668号“上上及图”商标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磁线;

电线识别线;

电线识别包层;

电报线;

电线圈架;

绝缘铜线;

电话线;

电缆中继线套筒;

发动机起动缆;

同轴电缆(截止),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29年4月6日。

经过多年经营和大力宣传,原告产品销往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市,企业及产品获得多项荣誉,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经营;

电线、电缆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塑料制品的加工。

2018年11月20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与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世创智能经济园旁的工厂,工厂门口显示为“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工厂内购买电缆电线一卷,取得收款收据及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各1份,公证人员并对该工厂周边及内部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

照片显示,工厂内与7#楼紧邻的厂房外墙上端显著标示了“上上线缆”字样,购买的产品实物为红色电线,电线包装所附产品合格证左上角标注了“浙上”及图商标,下端标有“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电线体上印有黑色的“浙上牌”字样。

同日,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工作人员还与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宁波市现代商城(家居广场)内B135号店铺,店铺门面显示为“杭州通策线缆“,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电线电缆,取得收款收据1份,公证人员并对现代商城及店铺外观进行了现场拍照。

所购产品实物与在被告工厂处所购相同,被告认可上述实物系其生产的产品。

为本次诉讼,原告支出了公证费8000元,并委托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该所向原告开出了金额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被告构成侵权,则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合理及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应否支持。

对此本院认定如下:一、被告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原告系第300650号“上上及图”商标及第5197668号“上上及图”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原告涉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作为同样生产制造电线电缆的厂家,却在其厂房的外墙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其中的“上上”为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该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后,“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是被告注册的公司名称,被告在其销售的电线电缆上标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出于对公司名称的使用,而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故原告关于被告在其销售的电线电缆上使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被告注册使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原告企业名称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上”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和大力宣传已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而被告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知原告及其商标在该行业中的知名度,但被告却将其公司名称核准登记为“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结合被告厂房外墙突出使用“上上线缆”的事实,可知被告主观中存在将“上上”作为其主体识别标识的故意,其注册使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良好商誉的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同时,原告关于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公司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故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浙江上上公司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使用“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及立即停止使用将“上上”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再包含“上上”字样的诉请,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而原告诉请中关于不得包含任何与“上上”近似的名称的主张,系针对尚未发生的、不具体明确的行为,对尚未发生的行为,本案中不予处理。

被告并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300650号“上上及图”商标及第5197668号“上上及图”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厂房上突出使用“上上线缆”字样;

二、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上”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上上”字样;

三、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344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05元,被告浙江上上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6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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