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苗长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执167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苗长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苗长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02600102417,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苗长星。

被执行人:苗长星,男,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苗长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241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城东苗二综合商店、苗长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6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