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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83民初326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马海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83民初326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涛,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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