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410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车萍,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6月26日,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车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