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刑初310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风,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人张东风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东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纯锁,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人李纯锁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李纯锁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9)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风及其辩护人张雪峰律师、被告人李纯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7日至1月10日,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在合肥市庐江县租住民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版、古井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
2019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生产民房内将张东风、李纯锁抓获,现场查扣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564瓶,古井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99瓶。
经价格认证,共计价值64629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存在,列举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察笔录;
4、价格认证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6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东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没有实际销售出去并获利,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
“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与“古井贡酒原浆5年”均属于古井贡酒系列商标,不能作为侵犯两种商标来计算;
被告人张东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给予谅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的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1215750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为646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东风的辩护人辩称假冒的商标应为同一种商标。
因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
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为了保护其商品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手段。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
涉案假冒的白酒均为注册的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两种注册商标的白酒,该两种商标均受到法律保护。
故辩护人辩称假冒的商标应为同一种商标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东风、李纯锁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李纯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涉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