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084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佰美联华靳庄加盟店,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靳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4。
经营者:陈科,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佰美联华靳庄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