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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朵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朵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61号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朵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亮,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沈群颖,执行董事。

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朵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同年4月1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倍凯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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