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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雪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57号之一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雪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雪烨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57号之一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WONGMUNKIT),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雪烨鞋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建设大街****。

经营者:杨世辉,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道恒、吴海锋,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雪烨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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