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709号原告:周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古方圆卫浴五金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赵虎。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古方圆卫浴五金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将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2021年4月7日,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古方圆卫浴五金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建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退还原告周建兴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250元以及减半的诉讼费25元,合计退还原告周建兴诉讼费1275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