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89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意,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志,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何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