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奥普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婷,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angJames。
原审被告:管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上诉人昆山奥普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管昭、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山奥普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昆山奥普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广东省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