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山后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源湘(系崔荀之父),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卫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乐卫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荀的诉讼请求。
2.中止本案诉讼。
事实与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不是一体式结构而是由多个部分组成,且不具备“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和“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这两个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的冷、热水通道是连接在冷、热水出水孔端部,远离双开关阀芯第一腔,在其腔体的外面,同时冷、热水通道是从冷、热水出水孔端部横穿出来,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
2.涉案专利虽经过多次无效宣告,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并不能说明涉案专利权绝对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目前仍处于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案应中止诉讼。
崔荀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涉案专利经多次无效程序均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专利权利稳定,本案不应中止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乐卫浴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崔荀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太阳能恒温阀;2.赔偿崔荀经济损失150万元(含崔荀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崔荀,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
2016年5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现该专利权仍处有效期。
崔荀以涉案专利证书中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证书的权利要求1记载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016年2月20日,崔荀的委托代理人沈得志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百乐卫浴公司经营的1688网络平台购买了七个型号的恒温阀产品共14件;
2016年2月24日,该公证处收到包装完好的快递邮包;
2016年3月10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沈得志将上述邮包拆封,并由公证人员对邮包内的物品进行封存。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6年3月11日就上述购买及封存过程出具(2016)厦思证内字第5301号公证书。
崔荀在本案中主张百乐卫浴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三个型号的产品。
经一审当庭开启公证书所附封存产品并当庭查验,该产品均为恒温阀,型号分别为XZ-5、XZ-9、KSTP-8,其中型号为XZ-5、XZ-9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中显示的生产商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型号为KSTP-8的产品外包装上有“康斯拓普”标识,产品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为“广东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经勘验,三个型号的被诉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相同,具体归纳为:A、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B、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C、包括一个阀体;D、阀体是一体的;E、阀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F、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
G、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下面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H、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
I、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J、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
K、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下面穿过,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L、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
M、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
N、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百乐卫浴公司认可该产品系其生产,“康斯拓普”商标权持有人亦为百乐卫浴公司,包装上的电话系百乐卫浴公司使用,“广东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是其虚标上的。
另查明,百乐卫浴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薛令斌,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车床加工、销售:卫浴制品管件、水暖阀门。
2016年6月12日,案外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该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6年7月27日,百乐卫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该局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第310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7年2月21日,案外人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该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第325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7年2月13日,百乐卫浴公司及其他六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该局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现该审查决定书处于行政诉讼审查过程中。
本案审理过程中,百乐卫浴公司以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处于行政诉讼审查过程中为由申请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专利权稳定,百乐卫浴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故对百乐卫浴公司中止诉讼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对于百乐卫浴公司提出的管辖问题,因本案审理过程中,百乐卫浴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一审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故百乐卫浴公司再次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崔荀、百乐卫浴公司之间举证、质证以及辩论,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崔荀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如侵权行为成立,百乐卫浴公司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崔荀原系专利号为ZL2012202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拥有涉案专利权期间,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崔荀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第一项权利要求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该项权利要求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一审法院认为其该项权利要求由以下技术特征构成: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2.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3.包括一个阀体;4.阀体是一体的;5.阀体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6.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
7.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
8.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
9.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
10.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
11.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
12.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
13.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
14.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被诉产品特征A、B、C、D、E、F、H、I、J、L、M、N分别与崔荀涉案专利第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1、2、3、4、5、6、8、9、10、12、13、14相同,百乐卫浴公司对此亦无异议。
对于专利技术特征7与被诉产品技术特征G的比对,专利特征描述为“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被诉产品是“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下面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百乐卫浴公司认为“底部”与“下面”是不同的概念;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底部”与“下面”二者本身意思相近,在此情况下,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加以解释,本案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应实施例可以看出,专利技术特征7描述的腔“底部”即为腔“下面”,因此,二者的该项技术特征相同。
对于专利技术特征11与被诉产品技术特征K的比对,专利技术特征11描述为“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被诉产品是“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下面穿过”,百乐卫浴公司认为其产品不是“直穿”,是“在下面横穿”。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二者均是通道从阀芯腔穿过,而如上所述,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阀芯第一腔“底部”实为“下面”,故二者此项技术特征亦构成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崔荀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崔荀专利权的产品。
百乐卫浴公司辩称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好该专利产品并进行了销售,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被诉产品,百乐卫浴公司为此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货单以及恒温阀产品予以证明,崔荀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百乐卫浴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体现不出相关技术特征;
发货单也显示不出产品的结构及技术特征,其提交的产品未显示生产日期,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百乐卫浴公司的抗辩主张,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百乐卫浴公司辩称崔荀重复起诉、滥用诉权,并提交原告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两份民事起诉状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该起诉状载明的诉讼主体与本案不同,出具时间亦在本案受理日期之后,且无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百乐卫浴公司该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百乐卫浴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崔荀在(2016)厦思证内字第5301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涉案产品涉及百乐卫浴公司的共七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的产品因涉及另一当事人,崔荀在一审法院已另案起诉,案号为(2016)鲁02民初656号。
由于崔荀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已在(2016)鲁02民初656号一案中予以支持,本案中不予审查。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涉及的百乐卫浴公司生产的三个型号的产品结合涉案专利的特点、侵权行为的情节、百乐卫浴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百乐卫浴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生产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百乐卫浴公司赔偿崔荀经济损失10万元。
崔荀主张的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百乐卫浴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判决:一、百乐卫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二、百乐卫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崔荀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崔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崔荀负担8235元,百乐卫浴公司负担100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应否中止诉讼;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本案应否中止诉讼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崔荀涉案专利权历经多次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均被维持有效,专利权具有稳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不具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应中止诉讼。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百乐卫浴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是一体式结构而是由多个部分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冷、热水通道与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是分离的两部分,不是在腔体的底部,因此不具有涉案专利技术特征7“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以及技术特征11“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经审查,涉案专利的阀体一体式结构是指安装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阀体是一体的,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阀体也为一体式结构,其附属配件不影响对阀体一体式技术特征的认定;
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腔底部有贯通第二腔的冷、热水通道,且该冷、热水通道分别与第一腔的冷热水出水孔连通,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7、11的保护内容一致,百乐卫浴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冷、热水通道与第一腔分离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判决百乐卫浴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百乐卫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