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初2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德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锦绣家园1-4号。
经营者:郭文富,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德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