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06民初414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4149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周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班趣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花亦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与被告班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周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亦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班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花亦浓公司商标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的商标专用权(包括将侵权商品下架,删除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销毁所有库存);

2.班趣公司赔偿侵权行为给花亦浓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元(根据商标授权费的合理倍数及授权经营的损失综合计算);

3.班趣公司支付花亦浓公司公证费800元,律师费6000元(含取证、诉状、证据整理、出庭、和解等)、维权差旅费、工作人员工资费及相关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4.班趣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及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是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推广和授权经营,上述注册商标已成为深受不同阶层消费者喜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

花亦浓公司发现班趣公司开设在天猫平台的“班趣动漫专营店”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侵权的25类产品链接的商品搜索及名称中使用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的刺客信条字体。

班趣公司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及字体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搜索该商标时优先发现班趣公司销售的商品,并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花亦浓公司的产品,提升其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利,进而减少花亦浓公司及授权商家的交易机会,致使花亦浓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刺客信条企业店”流量流失无法经营。

同时,也减少了花亦浓公司大量分授权商家的交易机会,进而造成花亦浓公司的授权损失。

花亦浓公司已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关对上述店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等证据固定措施,并采取电话通知和发起平台投诉等维权手法要求班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但班趣公司对此置之不理,继续从事侵犯花亦浓公司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和花亦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导致了该商标品牌价值贬损和花亦浓公司经营损失等后果,侵犯了花亦浓公司的合法权益。

班趣公司辩称,一、班趣公司与案外第三人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经销协议书》并成为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商。

该合同尚在有效期内,该产品商标及标题系经销协议书的核心组成内容。

班趣公司使用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标题销售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支付了合理对价。

班趣公司作为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并不知悉存在商标侵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善意使用涉诉商标,应该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班趣公司于2018年11月就已删除涉案商标的标题字眼,因此班趣公司不存在主观上有攀附“刺客信条”品牌知名度的故意,班趣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该商标于2016年09月28日被注册公告,花亦浓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期限才2年多,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相反,从百度百科查询到,早在2007年育碧蒙特利尔工作室就研发“刺客信条”的动作冒险类游戏,且2007年至2018年在仍不断更新中,在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班趣公司销售的服装正是与游戏人物着装相同,才在标题中标注“漫趣刺客信条衣服及动漫周边连帽卫衣二次加绒风衣COS秋冬外套”。

班趣公司并不是使用了花亦浓公司注册商标,而只是在宣传中引用了实际存在的游戏人物形象的游戏名称。

三、花亦浓公司诉称因班趣公司的行为造成其及授权商家销售减少,进而造成花亦浓公司的损失,但据花亦浓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花亦浓公司开立的淘宝网C店从2013年10月5日到目前为止才三颗爱心,从淘宝卖家信用等级计算三颗爱心为41-90单,试问一家店铺用了5年多的时间来运营才有41-90订单数。

班趣公司仅在其店铺销售一件与花亦浓公司服装、品牌完全不同,但引用了游戏名称的衣服,是如何对其销售造成影响,班趣公司的成交数也只有2件。

除此之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花亦浓公司2016年到2019年先后提起了100起商标或有关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且多数为花亦浓公司撤诉,班趣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企业正常的合理使用商标范畴,属于利用商标牟利,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四、花亦浓公司诉请班趣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认。

花亦浓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并不存在关联性,且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相反,若法院认定班趣公司存在侵权事实,则根据花亦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知,班趣公司销售数量为2件,在扣除进货成本后则利润仅为64.5元,但花亦浓公司却要求按65000元进行赔偿,实属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刺客信条”是育碧蒙特利尔工作室于2007年开发的一部动作冒险类系列游戏。

第1769027号注册商标“刺客信条”是案外人狮子山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

花亦浓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获得排他许可使用权。

花亦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商标的知名度,且该商标名称本身与游戏名称相同,故班趣公司在经营的网店描述商品为“漫趣刺客信条已付动漫周边连帽卫衣二次元加绒风衣COS秋冬外套”易使该商品于上诉游戏有关而非混淆商品来源,故班趣公司对于“刺客信条”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的使用,不会构成对于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六、本案中商品使用的商标是“漫趣”,而不是“刺客信条”,标题中描述的“刺客信条”只是引用了实际存在的游戏名称。

综上,花亦浓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是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2018年8月17日,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与花亦浓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花亦浓公司在中国地区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总代理,并进行维权打假和授权许可,代表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或授权第三方参加民事一审、二审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等。

后花亦浓公司陆续在淘宝、微信等平台设立账号、店铺经营上述注册商标商品,并发展特许经营店铺。

2018年8月16日,花亦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秋霞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海珠第3810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网站××(?http:?/??/?××)中供应商为班趣公司的网店“班趣动漫专营店”内销售的商品中,有1个商品名称为“漫趣刺客信条衣服动漫周边连帽卫衣二次元加绒风衣cos秋冬外套”的商品链接销售名称中使用“刺客信条”字样,显示售价179元,总销量2件,库存987件。

花亦浓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800元。

另,班趣公司为2018年4月19日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服装批发等。

庭审中,花亦浓公司与班趣公司均确认班趣公司已删除案涉商标的标题字眼。

此外,班趣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授权经销协议书》,约定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班趣公司销售天猫“漫趣”品牌的所有产品,经销资格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出具给班趣公司一份《代理授权书》,授予班趣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漫趣”品牌系列产品的代理销售商,同时委托班趣公司代理其在以上地区的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维护工作;

授权期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

上述“漫趣刺客信条衣服动漫周边连帽卫衣二次元加绒风衣cos秋冬外套”的商品系班趣公司向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购得,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亦在进货凭证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向花亦浓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许可花亦浓公司排他使用案涉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花亦浓公司可单独提起本案诉讼,花亦浓公司是适格原告。

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花亦浓公司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排他性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班趣公司在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中使用“刺客信条”字样,与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装为同一种商品,足以误导公众导致混淆,侵犯了花亦浓公司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班趣公司已删除了侵害案涉商品的标题字眼,本案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花亦浓公司停止侵害案涉商标标识已无必要。

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中实际存在“刺客信条”标识,花亦浓公司请求商品下架、销毁库存,本院不予支持。

班趣公司提供的授权经销协议书、代理授权书、进货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产品来源于上海漫趣贸易有限公司,系合法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花亦浓公司要求班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永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纪华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机车呢个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它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