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28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系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特别授权),男,系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童真文具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枣店阁小区**楼**东数第4间头标牌为“童真文体”,实际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和桥和枣店阁街交叉口往西约30米。
经营者:朱秀芬。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童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