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民初353号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78537688。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咏嫦,女,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华道北侧开三路西侧(时代家居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86927611M。
法定代表人:玄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志超,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先彬、何咏嫦,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超、樊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家具的龙头企业,是全球家居产品的翘楚品牌,是一家集全球产品运营,卖场渠道管理、家具品牌推广、家具创意研发于一体的综合型的家具集团公司,被誉为“七星级家具殿堂”。
原告依法享有第3387748号、第9356017号等“罗浮宫”系列注册商标,该系列商标最早于2002年注册、使用。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原告及“罗浮宫”系列商标、品牌获得多项重大荣誉。
2010年1月,第3387748号“罗浮宫”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原告(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被评定为国家4A及旅游景区。
2017年7月。
第9356017号“罗浮宫”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罗浮宫”品牌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已经成为中国家具行业的知名品牌。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确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购物示意图、中庭广告、导购牌、指示牌等显著位置醒目使用“罗浮宫”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书面许可或同意,在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罗浮宫”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罗浮宫”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罗浮宫”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罗浮宫”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业标识、具体包括销毁、清除任何含有上述商业标识的购物示意图、中庭广告、导购牌、指示牌等。
2、判令被告在《唐山晚报》连续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天刊登篇幅不小于四分之一版面的《致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带给原告的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所使用的“罗浮宫欧美”字样及图形、字母(不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所使用的“罗浮宫欧美”字样及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字母(不同)具有明显的区别。
3、被告所使用的“罗浮宫欧美”字样及图形,具有欧美地域的特征和通用地名属性,被告依法有权使用该地名名称。
4、被告所使用的“罗浮宫欧美”字样及图形,客观上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也没有以“罗浮宫”的名义销售品牌家具。
5、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后,即自行拆除了“罗浮宫欧美”字样及图形,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第3387748号“罗浮宫”商标证等、证据二:第9356017号“罗浮宫”商标证等。
用以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3387748号、第93560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
证据三、关于认定“罗浮宫”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据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据五:“4A级国家旅游景区”证书、证据六:“亚洲品牌500强”证书、证据七:行业排名证明、证据八:2015年至2017年纳税证明。
用以证明原告“罗浮宫”商标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四没有异议,证据五至证据八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九、(2018)粤佛顺德第35788号公证书及《说明》。
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以及侵权性质。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从原告提交的照片看,上面涉及罗浮宫内容的标识、汉字、字母与原告提交的注册商标均有明显的区别。
证据十、2018年8月18日,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公证费、律师费等票据以及费用说明。
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次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票据的费用不能作为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百度百科两张。
用以证明罗浮宫和卢浮宫是同一个含义,这是一个地名。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罗浮宫是原告享有注册权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证据二:照片九张。
用以证明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之后其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拆除了原告认为其公司侵权的全部字样和标识。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二真实性不能确定,希望去现场确认一下。
依据上述原告、被告举证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387748号“罗浮宫”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办公家具、床、沙发、电视机架、按摩用床、家具、陈列柜(家具)、金属家具、婴儿学步车、摇篮(截止)”,注册有限期限为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
2014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8774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2017年5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第338774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出具了(2017)粤佛顺德第9616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87748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佛山市顺德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387748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人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9356017号“罗浮宫”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广告、商业信息、外购服务、商业管理辅助(截止)等”,注册有限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17年3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第9356017号《商标注册证》出具了(2017)粤佛顺德第9617号公证书。
2010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罗浮宫”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行了批复,编号为:商标驰字(2010)第33号。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第3387748号、第9356017号“罗浮宫”商标系原告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购物示意图、中庭广告、导购牌、指示牌等显著位置醒目使用“罗浮宫欧美”的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了原告的授权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且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均为必要的合理支出,最后考虑到本案的难易程度、标的额、侵权的性质和情节、本案发生的合理开支,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含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由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时代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