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心心相印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N1U037P。
经营者:吴艳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心心相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