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566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斯琪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北街道飞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邓日鼎。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斯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