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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91号
案件名称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91号 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与东和路交汇处蓝郡左岸花园101(**铺)、202(3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7936U。

法定代表人:郑春锋,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凤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414950X6。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涂门街**凯伟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1709205M。

法定代表人:李瑞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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