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晓硕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万昌村沧浦工业区****3-6间13310813136987109。
法定代表人:王素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庐阳区静之达鞋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壹房**340100MA2PD22A4A。
经营者:张庆,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晓硕仔鞋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合肥庐阳区静之达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朱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